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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验收时间的新规定主要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及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具体规定如下:
一、验收时间要求
1、一般规定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若需对该类设施进行调试或整改,验收期限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验收期限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
2、特殊情形
试生产要求: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需向审批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排污许可衔接:若项目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在验收前完成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二、验收流程与责任
1、验收主体
建设单位是验收的责任主体,需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并对验收结论负责。
2、验收内容
验收报告需包括: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验收意见;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及整改情况)。
3、信息公开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需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三、验收期限的例外情形
1、调试或整改延期
若环境保护设施需调试或整改,验收期限可延长,但需符合以下条件:
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需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2、分期验收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可依法进行分期验收。
四、法律责任
1、超期未验收
若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整改、罚款等。
2、验收弄虚作假
建设单位需对验收内容、结论及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五、政策背景与实施
1、政策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明确了验收的程序、标准和责任,旨在强化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2、实施要求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
六、注意事项
1、时间节点
建设单位需严格遵守验收期限要求,避免因超期验收导致的法律风险。
2、信息公开
验收报告的公开是验收程序的重要环节,建设单位需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3、合规性
验收过程中需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避免因设施不达标导致的验收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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